一、按照《電工術語電力電容器》GB/T 2900.16—1996中的規定,將“均壓電容器”改稱“斷路器電容器”,“電力(移相)電容器”改稱“并聯電容器”。
第3款中耦合電容器的局部放電試驗,是參照能源部《交流500kv電氣設備交接和預防性試驗規程》(試行)而制定的。
1參照《耦合電容器及電容分壓器》GB/T 4705—92及《斷路器電容器》GB/T 4787~1996中的規定,制定“測得的介質損耗角正切值tanδ應符合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審查會上意見,“對浸漬紙介質電容器,tanδ(%)不應大于O.4;浸漬與薄膜復合介質電容器tanδ(%)不大于O.15;全膜介質電容器tanδ(%)不大于O.05”,這在《低壓并聯電容器》GB 3983.1—89、《高壓并聯電容器》GB 3983.2—89及《電力系統用串聯電容器第1部分:總則性能、試驗和額定值安全要求安裝導則》GB/T 6115.1—1998中,也有這些規定。上述數據必要時也可供參考。
2參照《耦合電容器及電容分壓器》GB/T 4705—92第5.2.3條規定:
①測得的電容值與其額定值之差不超過額定值的-5%~+10%。
②對于由若干單元串聯組成的電容器,其中任何兩單元的實測電容之比值與這兩單元的額定電壓之比值的倒數之差不應大于5%。《高壓并聯電容器》GB 3983.2—89第5.2.6條規定的電容偏差為“單元及每相一單元的電容器組:-5%~+10%”。因此,本條規定“耦合電容器電容值的偏差應在額定電容值的-5%~10%范圍內;斷路器電容器電容值的偏差應在額定電容值的±5%范圍內”。對電容器組“應測量各相、各臂及總的電容值”。

二、耦合電容器的局部放電試驗,試驗標準是參照能源部《交流500kV電氣設備交接和預防性試驗規程》(試行)的規定制定的。
三、參照《低壓并聯電容器》GB 3983.1—89、《高壓并聯電容器》GB 3983.2-89、《電力系統用串聯電容器第1部分:總則性能、試驗和額定值安全要求安裝導則》GB/T 6115.1-1998和《斷路器電容器》GB/T 4787—1996中規定:“現場驗收試驗時的工頻電壓試驗宜采用不超過出廠試驗電壓的75%”;“現場驗收試驗電壓為此表(即工廠出廠試驗電壓標準表)的75%或更低”。工廠出廠試驗電壓標準表參考《高壓輸變電設備的絕緣配合》GB 311.1—1997,并且取斜線下的數據(外絕緣的干耐受電壓)。因此,本條規定“當產品出廠試驗電壓值不符合表19.0.5的規定時,交接試驗電壓應按產品出廠試驗電壓的75%進行”。http://www.9919977.com